排污許可申請核發工作內容
· 現場考察及資料收集
通過現場勘察與資料收集,了解企業三同時執行情況、生產能力、設計生產時間、原輔料消耗、燃料消耗、產品產量、生產工藝及產排污情況。
· 整理匯總排污情況
對企業現有廢水、廢水排放節點、污染物種類及污染治理設施進行匯總。固定污染源(水、大氣)編碼規則(試行)對主要生產裝置、污染物治理措施、排污口及監測點位進行編號;明確排污去向、執行標準;核實排放口設置的規范性。
· 確定許可排放限值
根據企業產排污情況,結合企業總量指標確認文件、環評批復等相關文件核算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煙塵、化學需氧量、氨氮等污染因子排放總量,確定廢水、廢氣的申請排污許可限值,分別濃度和總量限值。
· 編制自行監測方案
按照《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》(HJ 819-2017)等相關要求,針對企業廢氣、廢水整理環境監測方案。監測方案內容包括:監測點位、監測指標、監測頻次、監測分析方法等。
· 定制排污許可申請核發匯編報告
按照《排污許可管理辦法(試行)》要求,編制申請匯編報告,包括排污許可申請表、承諾書、排污口和監測孔規范化說明;項目三同時審批、總量確認、環保設施可行性等相關證明材料。
· 核發排污許可證副本
按照環保部門審核意見修改匯編材料,合格后,由環保部門核發排污許可證正副本。